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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么多年我为他生儿育女,一直在家照顾孩子,现在孩子们都成年了,他一句没有感情了,就要跟我离婚,我可以要求他给我家务补偿费吗?”在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妻子向法官问道。
小霞与丈夫李晓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了一儿一女。结婚起初,夫妻两人原本一起在外地做生意,后因需要照顾孩子、老人,小霞选择回到老家全职带孩子,照顾家庭。由于长期分居加之双方缺乏沟通,长期的互不理解和相互抱怨使得小霞与李晓的感情渐渐出现问题。随着儿女长大成人,李晓觉得双方婚姻关系没有维持的必要,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小霞的婚姻关系。小霞觉得自己为了照顾家庭,抚育小孩和照料老人,放弃了工作机会,成为家庭主妇,其为家庭付出那么多,不能这么痛快地“便宜”了李晓,若离婚,李晓须支付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自己多年在家的辛苦付出。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了解到,随着原被告的两个孩子的出生,被告小霞大部分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主动选择回归家庭,原告李晓则一直在外工作,积累的丰富从业经验,收入一直不错。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导致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下,在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李晓另向小霞支付了8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家务补偿”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确切的说法叫做离婚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往往会有一方对家务劳动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一些全职妈妈,因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诸多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就业学习机会,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于丈夫,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离婚经济补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该制度一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尊重,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在家带娃,是同等价值的劳动与付出,应同等尊重。(供稿:张颖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