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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个人信息参加微信抽奖 法院认定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2022-04-20 08:42:10 扬子晚报 A | A

“裁判中更加注重诚信导向,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为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激发创新活力……”4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记者获悉,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江苏法院对剽窃作品、恶意抢注商标、伪造证据、恶意灭失保全证据、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等行为的严厉打击。

提供个人信息参加微信抽奖,法院认定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举办抽奖活动,参与者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发布图片不一致,与预想差距较大,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该局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产生分歧,与预期有差距,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该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公益活动。参与抽奖者虽无需支付费用,但是以个人信息换取抽奖机会。活动虽不以消费为前提,但目的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宣传商品或服务,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本案涉及互联网服务中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判决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处罚。本案对建立诚实信用、公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明知与对方共有著作权仍恶意投诉盗图,被判赔偿200万元

刘某宁与刘某琛在合伙经营网店期间,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照片,以宣传店铺产品。散伙后,刘某宁带走了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后通过某公司向电商台投诉该店铺盗用图片信息,台据此删除了商品链接。

该店铺因不能提供作品原始拍摄图片,未能申诉成功,相关销售链接因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因认为遭恶意投诉,该店铺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宁明知与刘某琛共有作品著作权,店铺有权使用,仍通过某公司投诉,明显具有恶意,导致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常经营造成困扰,妨碍台交易秩序。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其加倍赔偿因恶意投诉产生的利润损失、店铺信誉损失、流量损失、消除用户粘减弱等不利影响而支出的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全部损失,全额支持了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请求。刘某宁与某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发送错误通知法律责任的承担,判决对恶意投诉产生的全部损失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化。因侵权人恶意投诉明显,法院依法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惩罚赔偿,令投诉人加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从而全额支持了台经营者的赔偿请求。本案裁判严厉打击了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准则,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投诉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擅自制作非遗牌匾卖老鹅,被判停止使用并赔偿12万元

张某鹏被认定为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某某老鹅制作技艺”的代表传承人。某老鹅店并没有被授予传承人身份,却私自制作并悬挂落款为扬州市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某某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进行商业宣传、招收学员并招揽各地加盟商。

张某鹏认为该老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老鹅店的行为意在表明其老鹅制作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州市政府将非遗牌匾授予该店,易使公众误认为其系该非遗项目代表传承人。该行为影响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人为地提高了其竞争优势,变相使张某鹏的客户资源减少、潜在市场压缩,并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该老鹅店行为的违法在于冒用市政府授发的非遗牌匾和“代表传承人”称号,张某鹏不因“代表传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法院判决该老鹅店停止使用案涉牌匾并用于商业宣传;赔偿张某鹏损失、合理费用等12万元。

据介绍,本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某某老鹅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大运河文化的一项内容。考虑到“某某老鹅”一般制作技艺已经公开,判决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转化、创新发展,鼓励弘扬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明确了对大运河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法治界限。判决在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否定原告对案涉“某某老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名称使用的垄断权利,对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护航大运河(扬州段)文化由文化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具有积极意义。

以变造票据作证据,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被罚款60万元

经司法鉴定,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12份票据中有10份票据或存在明显液体浸润痕迹,或系消退原有字迹后重新书写,或在墨迹浓淡、笔画宽度、墨迹分布、字体大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非相同条件下一次书写形成等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自认其中3份票据系其本人书写,并数次就票据真实作出承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家公司提交变造的证据进行诉讼,妨碍了法院正常审理活动,导致启动鉴定程序,大大拖延了审理周期。鉴定后两家公司仍拒绝承认相应变造行为,理由明显违背常理、不合逻辑,陆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两公司变造证据、利用伪证进行诉讼知情并负有责任,其积极参与上述行为,多次虚假陈述。据此,法院对两家公司和陆某分别处以25万元、25万元、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三被处罚人按期全额缴纳了罚款。

据介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当事人应当依法、诚实、全面提供证据。本案中,法院以司法处罚对当事人变造在先使用证据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惩治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以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