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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商家赔偿5000元
2022-02-21 15:24:12 扬子晚报 A | A

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食客赵某在火锅店吃木炭火锅时一氧化碳中毒,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店经营者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00余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赵某与朋友一行五人自带酒水前往王某经营的火锅店用餐。用餐后不久,赵某出现头晕症状,同行用餐的朋友出现呕吐症状。在告知服务员后,服务员到包间查看情况,发现包间的排风扇和窗户均未打开。赵某等人结账后离开饭店。当晚,赵某回到家中仍恶心、呕吐、头晕,随即送往医院后治疗,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赵某将王某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5000余元。庭审中,王某辩称,赵某当天用餐自带了酒水和食物,在就餐过程中有人呕吐、头晕不能因此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也可能是自带酒水原因。且包间内有排风扇和窗户,赵某等人就餐应根据常识打开窗户和排风扇,饭店不应赔偿其损失。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经营的饭店,对来店消费者应依法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赵某等人在饭店就餐使用了饭店提供的木炭火锅,在就餐中出现了头晕、呕吐等症状,在当晚前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王某虽辩称可能存在引起赵某恶心、呕吐等症状其他原因,但未举证证明,故能够认定赵某一氧化碳中毒与王某经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赵某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王某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赔偿赵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5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饭店经营者,向赵某提供木炭火锅餐饮服务,有义务主动做好通风等预防工作,并向赵某明确告知餐饮环境设施的使用和应当注意的事项,而王某在就餐人员出现头晕、呕吐症状时,才检查发现排风扇和窗户均未打开,存在明显的管理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徐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