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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男子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拦下 驾车顶行交警十余米
2021-11-30 14:37:21 扬子晚报 A | A

2021年5月份,江苏南通一男子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拦下,驾车顶行交警十余米,辱骂交警、抗拒执法。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犯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5月12日早晨,姚某驾车送小孩上学后,在学校门前轧双黄线调头,被执勤交警发现,交警示意姚某停车,姚某未予理睬,继续驾车行驶至前方路口等红灯时,被交警拦住。交警先敲窗要求姚某下车,姚某未理睬。交警遂站至汽车正前方边手势示意,边言语要求姚某下车接受检查,姚某仍未予理睬,同时驾驶车辆顶行交警十余米后才停车。姚某下车后言语辱骂交警,后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姚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姚某不构成袭警罪。理由是姚某并未实施出其不意、趁其不备在被害人措手不及的情况下攻击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行为。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袭警罪不以警务人员是否发生实际损伤结果为前提,对警务人员人身安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即可,暴力袭击应结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手段等情节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于城市居民上下班高峰时段,在城市干道上驾驶机动车顶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十余米,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暴力袭击行为,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设立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最高刑期可达七年。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犯罪标准,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即可。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配合执法执勤民警的工作,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通讯员 徐振宇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