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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客在攀爬竹架采摘时摔伤 法院最终判决农户承担65%的赔偿责任
2021-06-11 14:42:09 扬子晚报 A | A

当前,很多地方的杨梅树果实已挂满枝头,又到了采摘的季节。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攀爬采摘杨梅摔伤案”,一名游客在攀爬竹架采摘时摔伤,法院最终判决农户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杨梅树竹架突然断裂,游客摔成骨折

2019年6月,严某在游玩时,遇当地农户王某询问是否需要上树采摘新鲜杨梅,按筐计价。严某表示同意,跟随王某来到其家的杨梅树下,准备采摘。

王某家的杨梅树较高,顶部距地面3米有余,因此王某搭建了竹架,方便上树采摘。严某踩着竹架,很顺利地爬到杨梅树上,但当他采摘完准备踩着竹架下来时,却发生了意外。竹架突然断裂,严某摔到了地上,造成骨折。

严某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严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7万余元。

法院: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并无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也无固定的公共经营的场所,其并非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他表示,严某采摘杨梅是其和同行朋友主动要求的,并非自己主动邀请的结果,且自己在严某采摘过程中已提醒要注意安全。

他认为,严某摔下的原因是其在采摘结束下树的时候,过度关心自己的果篮,而忽略脚手架,脚下踩滑摔下来的,并非竹梯老化断裂造成的。且其摔下后未听意见就诊疗,而是坚持到市里检查,耽误治疗时间,故其最终伤势不是单纯从树上摔伤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种植杨梅树并出售杨梅,与严某约定上树采摘杨梅,按照80元一篮结算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从事经营牟利活动,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攀爬竹架至高处采摘具有危险,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法官表示,因此应酌情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赔65%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综合上述因素,吴中法院酌定王某对严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赔偿2.8万余元。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户在自家地里种植果树并出售农作物,已属于经营牟利活动。”

法官表示,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方式时,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向买受人提供正常安全可靠的采摘条件。而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充分考量危险因素,选择安全系数高的交付方式,谨慎确保自身安全,避免造成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