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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对发现的四家涉嫌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2021-06-02 17:30:18 安徽网 A | A

5月31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了解到,该所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部分商家保健食品销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四家涉嫌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5月31日当天,执法人员对辖区安徽省妇幼保健院周边的药房、母婴用品店、超市、食品店等不同业态的市场主体保健食品销售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大型超市和多数药房经营保健食品比较规范,但也在部分商户经营现场发现了突出问题。

执法人员在天佑超市发现其将普通食品饮料与保健食品“红牛功能饮料”“乐虎氨基酸维生素饮料”混放销售,并且该店未对商品明码标价。在翔和大药房桐城路第一分店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红牛安奈尔饮料”与普通食品饮料、矿泉水摆放在一起销售,保健食品“诺惠牌辅酶Q10软胶囊”与普通食品“蛋白质粉”“复配酶制剂乳糖酶”混放销售。

在立方大药房长江路店发现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饮料、矿泉水、巧克力同放冷藏柜中混堆销售,在货架发现混放保健食品“变通牌天天胶囊”“维生素咀嚼片”、中药饮片“净山楂”“金银花”,同时发现保健食品“优力盖牌钙铁锌片”“美澳健钙加维生素D”与中药饮片“蒲公英摆”同放在一层货架未明显区分销售。在高汤坊超市发现该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销售“红牛”等属保健食品的功能饮料。

经上级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四户商家责令改正立案调查,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逍遥津所也将持续开展保健食品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保健食品经营户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确保市民饮食安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应在最小包装产品的主展板上设置警示区,并明确标注“蓝帽子标志”和“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提示语,但对于部分缺乏食品或医药常识、筛查能力弱的消费者群体来说,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仍能造成将保健食品当成药品或将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应分区分柜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李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星级记者 徐琪琪